劳动合同终止单位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
一、劳动合同终止单位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不同,单位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这种情况下,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一般也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三)其他法定终止情形。如果有特别规定需要提前通知的,则应按规定执行;若无特别规定,通常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综上,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如果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单位则应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二、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1.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原工资待遇不变,劳动者却不愿续签,此时公司无需支付补偿;若公司降低工资待遇,劳动者不续签,公司则需支付补偿。
2.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标准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主要如下:
(一)协商。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等情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按上述年限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破产等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也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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