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分公司能签不
一、劳动合同分公司能签不
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这类分公司属于合法的用人单位,具备独立的经营资格和用工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一些大型连锁企业的各地分公司,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自行招聘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这类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经总公司授权,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总之,判断分公司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营业执照或是否获得总公司授权。劳动者在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核实分公司的相关资质和授权情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分公司可否签署劳动合同
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签署劳动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若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便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这意味着其可以作为独立的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律关系中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发生时也能够作为当事人参与处理。
其二,若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那么它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此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总之,分公司能否签署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是否有总公司的授权。
三、员工和公司签几次劳动合同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在法律上并无严格限定次数,但在签订次数不同时,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初次建立时,双方会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当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若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续签的合同仍可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双方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不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应当与员工订立。
另外,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等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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