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附随义务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附随义务有哪些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通知义务。劳动者应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事项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比如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告知用人单位,以确保双方沟通顺畅。
(二)保密义务。对于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劳动者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也需继续遵守保密约定。
(三)协助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及终止过程中,劳动者应协助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如配合进行工作交接,向新接手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信息和资料等,以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
(四)忠实义务。劳动者应忠诚于用人单位,不得从事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例如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且损害单位利益的副业等。
二、劳动合同截止日是周(六)不是顺延
劳动合同截止日是周六的情况,一般不顺延。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截止日遇周六、周日等休息日需顺延。因此,通常按照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终止。
从实践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根据双方意愿协商是否续签。若双方无意续签,劳动合同在截止日到期终止,即使该日为周六。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当地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遇休息日顺延的,那么则按照相应规定或约定执行。
总体而言,在没有特殊规定或约定时,劳动合同截止日为周六不会顺延,合同在该日到期终止。
三、劳动合同期和服务期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合同期与服务期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概念不同。劳动合同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存续期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段,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二)设立目的不同。劳动合同期主要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保障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合作。服务期主要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培训或提供特殊待遇后的权益,防止劳动者过早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三)期限长短及约束性不同。劳动合同期一般相对固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期则根据培训费用、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可能长于或短于劳动合同期。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更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附随义务有哪些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