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6条
一、劳动合同法46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劳动者据此,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
三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下解除合同。
四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
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是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及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需履行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程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程序操作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的稳定与和谐。
三、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临时工”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形式主要分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用工等。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传统认知中的“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工作时间灵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三是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是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另外,用人单位还可能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哪种用工形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都需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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