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条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条文解释)
来源:大律师网
简介: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持有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由当事人将商业秘密交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权利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呢?犯本罪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
1、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来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促使知道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迫使知道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采用恐吓、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等。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第一种方式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面第一个行为的延续。披露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者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向社会公布;使用,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目的;允许其他人使用它们。是指允许他人将其取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活动,包括有偿和无偿的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是指依法知道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调动人员、在公司、企业工作过的退休人员,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权利人。已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相关人员。
4、明知或者应知有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这是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向其透露商业秘密的人有上述违法行为,但仍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企图侵犯商业秘密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味着构成要件已经齐全,即犯罪已经完成。“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是侵犯商业秘密。完成的标志。如果认为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不是以犯罪的完成而是以犯罪的成立为依据,那么“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仅意味着该罪的成立。如果不发生这种情况,如果造成法定损害,则该罪不成立。“由于犯罪结果是构成要件,那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犯罪。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已完成,也不能成立犯罪完成。犯罪未遂已成立。”
如果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的构成方式,那么我国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不完全形式的规定就很难理解。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刑法》条的规定,对犯罪未遂者比既犯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理解,从宽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从轻处罚,减轻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处罚。如果认为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是根据罪名成立的话,那么就根本不应该有减轻处罚的规定,而且还存在从轻处罚的问题。因为法定刑范围内的任何法定刑都适用于已完成的犯罪,但不存在不完全状态,因此如何减轻或减轻处罚自然就成了问题。
因此,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司法操作的角度来看,既遂犯罪都应当被视为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基本模式。认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不是以犯罪的完成而是以犯罪的成立为范本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笔者认为,企图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有理论依据的。
在我国,犯罪的构成是指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的刑事构成。在未遂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该罪实际上缺乏“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对于缺乏刑法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或者某些要素的未遂行为,由于符合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仍然构成犯罪,但犯罪形式有所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权利人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除法定免责外,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应处以罚款或单独处以罚款;造成特别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及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损失的,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论处。商业秘密的持有者”。“损失”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超过250万元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期徒刑以上七年以下。监禁和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行为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并可并处单处罚金或者并处罚金。主要量刑范围有两个: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超过2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殊主体,法律对其单独作出专门规定:单位犯该罪的,实行双倍处罚制度,对单位处以罚款。罚金数额按照犯罪个人所处罚金数额的三倍确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