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拆迁后安置违法吗
一、先拆迁后安置违法吗
1.根据国家相关,在进行时,必须坚持先给予合法补偿再进行拆迁的原则,因此先进行拆迁而未能按时给予补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尽管补偿协议中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期限已届满,但被征迁户仍旧具有享受赔偿的法定权利。
2.房屋征收管理机构与被征迁户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就在补偿方案、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用于置换成产权的房屋所在地及其规模、迁移资金、短期搬迁资金或周转性用房、停工停产损失、迁移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等方面达成共识,并签订补偿协议。
一旦补偿协议签署生效,若有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应尽义务,另一方可依法向提出诉讼请求。
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给予被征迁户合理补偿之后,被征迁户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明确的迁移期限内完成迁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迁户进行迁移。
同时,严禁建设单位参与到迁移活动之中。
《国有土地上》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征地拆迁协议签订主体是谁
1、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协议的主要缔造者,其主体部分通常是执行房屋征收事宜的政府部门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具体而言:
(一)鉴于被拆毁房屋可以划分为私人所有房屋及公共所有房屋两种类型,因此在涉及到私有房屋时,拆迁方需要同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签署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涉及到公共所有房屋时,拆迁方则需与实际使用该房屋的人员进行商议并签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至于涉及到租赁性质的问题,由于牵扯到的利益关系较为错综复杂,因此拆迁方应会同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参与,以达成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关于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此类部门通常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预先指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专门机构。
(三)村民委员会是一个以实现居委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自我服务为宗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中的明确规定,该类组织的职责包括处理有关社区全体居民的公共事务等。
三、被拆迁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倘若阁下有意获取关于拆迁事宜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寻求公开,那么以下的指导或许能为您提供帮助:首先,必须明确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
这便需参考相关部门公示的职能权限表,以便准确确定申请公开的信息须由哪个机关或部门承办。
接着,便是着手准备申请所需的材料。
以书面陈述的形式撰写信息公开申请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请者的,包括姓名、通讯住址和联系方式等;申请公开的详细内容,也即所要求公开的具体材料;预期公开信息的形式需求;以及信息的实际使用目的。
紧接着,便是将已备妥的申请材料送至有权经手此项工作的府级下属部门进行受理。
值得留意的是,若本次申请的信息已经作为政府依职分内之事被强制性公开,那么相应的部门理应不再要求申请人经过申请公开的手续。
还请留心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征地拆迁的事务之中,有部分信息是在法定义务规定之下必须要进行公开,例如“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以及与安排方案公告等等。
假如这类信息尚未被自动公开披露,阁下完全有权向对应的行政部门申请查看此类官方文件。
如果在申请过程中被告知需要缴纳信息处理费用,切记要搞清楚这项费用的具体用途以及计算根据。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倘若您认为相关费用过于不合理或者数额过高,您有权寻求甚至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
若申请依然遭拒或者您对有关部门的操作措施有所质疑,那么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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