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保管合同有如下重要规定:
一是保管合同的定义与成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寄存人的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此外,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是否适用
留置权在保管合同中是适用的。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保管合同中,当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时,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具体来说,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保管物,这是基于保管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占有;二是寄存人存在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三是保管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通常保管费等债权就是基于对该保管物的保管服务而产生的。
需要注意的是,保管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给寄存人一定的宽限期以履行债务,若宽限期届满寄存人仍未履行,保管人方可依法处置留置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三、留置权保管合同是不是适用
留置权在保管合同中是适用的。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当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时,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比如,甲将一批货物交给乙保管,约定保管期限届满时甲支付保管费,但期限届满后甲拒不支付保管费,此时乙作为保管人就可以留置该批货物。
其三,保管人在行使留置权时,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应给予寄存人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届满后,寄存人仍未履行债务的,保管人可以依法处置留置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总之,留置权在保管合同中是适用的,它有助于保障保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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