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是哪条
一、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是哪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编第二十一章,即从第八百八十八条至第九百零八条。以下为你简要介绍一些关键条款:
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保管合同的定义,即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保管合同相关条款对保管人和寄存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
(一)保管人承担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义务,需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例如,保管人对寄存的贵重物品应采取合理的安保措施。
(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后,其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且因其是无偿保管,寄存人无需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等报酬。也就是说,寄存人在该合同中主要享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其物品的权利,而没有相对应的合同义务需要履行。
综上所述,无偿保管合同符合单务合同的特征,属于单务合同。
三、无偿保管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而言,保管人若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未从保管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若要求其承担与有偿保管相同的严格责任,有失公平。
但若保管人存在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保管物损坏、灭失,却仍然为之;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比如在保管过程中严重违反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保管物的安全漠不关心等情况,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保管人在保管车辆时,未将车辆妥善停放在安全区域,导致车辆被洪水淹没,这种明显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的行为,就属于重大过失,需对车辆所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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