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何时成立
一、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何时成立
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不同情况而定:
(一)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这是因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例如,甲将自己的行李交给乙保管,当乙实际接收了行李时,保管合同成立。
(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保管合同的成立有特别约定,比如双方约定在签订书面协议时合同成立,那么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这种约定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且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
总之,在判断保管合同何时成立时,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特别约定,若无特别约定,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二、民法典保管合同变化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保管合同的变化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了保管合同的定义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合同成立,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二)细化了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定了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消费保管的规定更为完善,明确了保管人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将保管物替换等内容。
三、民法典中合同编包括保管合同吗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包括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保管合同有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保管合同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和相关规定:
(一)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当事人可自行约定。
(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等。
总之,保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被纳入民法典合同编,旨在规范保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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