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一、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是一般情形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这是因为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交付保管物这一行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例如,甲将自己的行李交给乙保管,当乙实际接收了该行李,此时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二是存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明确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条件等,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比如,双方约定在签订书面协议时保管合同即成立,即便此时保管物尚未实际交付,合同也依约定而成立。
总之,判断保管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看当事人是否有特别约定,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则以保管物的交付时间作为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二、保管合同诉讼时效
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涉及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限制,相关要点如下: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保管作为常见的类型,通常也适用这一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内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另外,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导致。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保管合同违约赔多少
保管合同违约赔偿数额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是有约定从约定。若保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那么在一方违约时,通常应按照该约定来确定额。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二是无约定时的法定赔偿。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例如,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赔偿保管物的价值及可能产生的合理间接损失。如果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构成违约,应赔偿保管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利息损失等。总之,保管合同违约赔偿需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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