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保管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合同编保管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寄存方
1、负担支付保管费之责任
2、告知寄存物真实情况之义务
(二)保管方
1、妥善保护并维护所保管物品的安全与完整性
2、必须亲自进行保管工作
3、禁止擅自使用保管物
4、有返还寄存方交付的所有物品以及其产生的孳息之义务
5、在第三方向保管方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保管方应履行以下义务:若第三方对保管物提出权利主张,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否则保管方仍需向寄存方归还保管物。
若第三方对保管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对保管物实施扣押,保管方应立即通知寄存方。
6、责任承担:在保管期限内,若因保管方的疏忽导致保管物损坏、丢失,保管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若保管行为为无偿性质,保管方只需证明自身未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并非故意为之,即可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很容易理解!我们先来看看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不一样?首先呀,它们的性质就大相径庭了。
一种是需要支付报酬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偿合同;另一种则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那就是无偿合同。
其次,它们的生效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
有偿保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合同就能立即生效;而无偿保管合同则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实际履行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最后,对于保管人来说,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所不同的。
三、保管合同的规范内容有哪些
1、保管合同是由保管人与寄存人共同协商,确立由一方负责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在约定时间内完好归还该物品的协议;
2、寄存人需将其所欲保存之物送往保管人所在地或置于双方事先商定之特定地点;
3、作为保管人,应尽职尽责地履行保管职责,并有权按照事先约定收取相应保管费用。
1、当寄存人前往保管人处进行购物、用餐、住宿等各类活动,并将个人物品存放在双方约定之场所时,此种行为即被视为达成了保管合意;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性质的,亦可以是无偿性质的;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实际交付之时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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