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保管合同关键是什么
一、民法典中的保管合同关键是什么
民法典中保管合同的关键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管物的交付。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交付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标志,意味着保管责任开始转移。交付的保管物应符合约定的状态和数量等。
(二)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和场所保管,若约定不明,应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保管。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非经寄存人同意。
(三)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若未告知,导致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管费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按约定支付保管费;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损失时才承担责任。
这些关键内容共同构成了保管合同的核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无偿保管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下,保管人若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出于情谊等原因提供保管服务,未收取报酬,法律对其注意义务要求相对较低。
但如果保管人存在故意,比如明知保管物存在特殊性质或要求却故意不按规定保管,导致保管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例如在保管过程中,对明显可能导致保管物受损的情况未加注意,像在雨天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保管物被雨水浸泡损坏,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非绝对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承担责任需根据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来判定。
三、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哪些义务
在保管合同中,存放人需尽到以下义务:
(一)告知义务。存放人应将保管物的相关情况,如保管物的性质、特征、瑕疵等如实告知保管人。若因存放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管人遭受损失的,存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保管物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放人必须明确告知保管人,以便保管人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
(二)交付保管物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存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保管物及其附属资料交付给保管人。若存放人未按时交付,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支付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若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存放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此外,对于保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等,存放人也应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支付。
(四)声明特殊物品的义务。对于贵重物品等特殊保管物,存放人应向保管人声明,否则可能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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