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一、停车收费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平时停车缴费时建立的其实并不是所谓的保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即使你付过停车费了,如果车子在停车场内遭受损失或被盗的话,停车场方面并不需要为此付出任何形式的赔偿金,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支付的那部分停车费大多都用来维持停车场的各种公共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仓储保管合同主要条款是哪些
仓储合同要包含这几个重要内容哦:
1.保管人跟存货人都得留下姓名住址;
2.入库货物的种类、数量、品质、包装还有件数标号都得说清楚;
3.仓库地点、租期还有租金情况也不能忘了;
4.如果有违约就得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都是必要的;保管人要在仓单上签好名或盖个章。
仓单里要标明这些信息:
1.存货人是谁,住在哪里;
2.货物的种类、数量、品质、包装以及件数和标号;
3.货物的损坏程度;
4.仓库在哪儿;
5.租期多长时间;
6.租金多少钱;
7.如果货物已经投保了,那保险金额、保期还有保险的名字都得写上去;
8.仓单是由谁填写的,在哪儿填写的,填写的日期是哪天。
三、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什么义务,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寄存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首先,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向保管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其次,在保管物存在任何瑕疵或需采取特定保管措施的情况下,必须及时通知保管人;最后,若寄存的为贵重物品,则须履行相关的声明义务。
保管合同,即指保管人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保管期限结束后将其归还的合同。
当寄存人前往保管人处进行购物、用餐、住宿等活动,并将物品存放于指定地点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否则均可视为已达成保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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