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什么
一、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什么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者有利于实现保管物价值的特定方法保管。若保管人擅自改变保管方法,对保管物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亲自保管义务。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若擅自转交,造成保管物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一般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可能影响其安全或价值的情况,如保管物发生损坏、灭失等,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保管物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内容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和场所保管保管物,若约定不明,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保管。例如,对于易腐食品应放置在合适的冷藏环境。保管期间,保管人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
(二)亲自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若违反此义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一般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危险情况或者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等可能影响寄存人权益的情况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三、保管没有报案可以是不予赔偿的理由吗
保管合同纠纷中,没有报案通常不能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
一方面,报案并非保管合同中主张赔偿的法定前置程序。保管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约定,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当保管物出现损坏、灭失等情况,寄存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以是否报案为前提。
另一方面,报案主要是涉及刑事或治安案件等向公安机关寻求公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而保管合同纠纷本质上是。在民事领域,关键在于确定保管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该违约行为与保管物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寄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受损,保管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论是否报案。
不过,若报案并取得相关材料,可能会作为一种证据辅助证明损害事实等情况,但不能因未报案就免除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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