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违约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违约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通常不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双方共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一方违背合同约定的情况。
然而,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一方存在过错。例如,一方故意隐瞒关键事实,误导另一方同意,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约,而是涉及到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受欺诈或胁迫方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协商的效力,恢复或者要求相应赔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不能一概而论。
(一)合法解除不违约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违约。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不利于双方发展,经平等协商后解除合同。
2.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属于违约。
3. 用人单位有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情形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违约;同样,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违约。
(二)违法解除属于违约
如果不符合上述合法解除的情形,一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约行为。例如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突然辞退劳动者或者劳动者无故突然离职,这都会构成违约,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等。
三、什么算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如果不符合法定情形(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构成违约解除。比如员工只是偶尔迟到,用人单位却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合法的。
从劳动者角度而言,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如提前通知期等)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违约解除。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未通知就离职。
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包括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等。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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