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当侵权人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生态破坏侵权中,如果能够证明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故意排放污染物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高度危险的活动,如核设施运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等。因为这些活动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侵权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可能无法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生态破坏侵权中,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的过错,或者侵权人确实没有过错,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总之,不同的归责原则在生态破坏侵权案件中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
二、试述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有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其一,加害主体的不确定性。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往往是由多个污染源共同作用导致,难以明确具体的加害主体,这给受害者寻求赔偿带来了一定困难。其二,侵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不仅会对直接接触污染物质的个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动植物以及不特定的人群产生影响,范围广泛且难以界定。其三,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环境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隐蔽,需要借助专业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测和分析,以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这增加了受害者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其四,损害的长期性和潜伏性。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不是即时显现的,而是在长期的过程中逐渐积累和显现,可能在多年后才会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这使得受害者在维权时面临时间跨度大等问题。
三、简述环境侵权的特征有哪些
环境侵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其一,加害行为的间接性。通常,环境侵权并非由加害者直接对受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而是通过污染环境等间接方式,致使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比如,企业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周边的河流,导致沿岸居民的饮用水源被污染,从而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这就是加害行为间接性的体现。其二,侵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侵权往往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侵害,而非仅仅针对特定的个体。例如,某一地区的大气污染可能会使该地区的所有居民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健康影响,这种侵害对象的广泛性是环境侵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其三,损害结果的潜伏性。环境侵权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往往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现出来,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后才逐渐暴露。例如,长期暴露在受污染的环境中,可能会在若干年后才引发各种疾病,这就增加了环境侵权案件认定和赔偿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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