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适用。
无意味着,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污染者就应当承担,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
这一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 环境污染往往具有复杂性和潜伏性,难以证明污染者的过错。
2. 环境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适用原则。
3. 强化污染者的责任,促使其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如《典》责任编中的相关条款就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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