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你真的了解吗?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践合同有哪些呢?常见的实践合同有: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借用合同:是借用人借用出借人出借物,使用后返还原物的合同。
3、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 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建议参考:在签订实践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小编总结:实践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类型,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经常被使用,了解实践合同的特点和种类,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实践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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