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吗
一、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则是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保管合同之所以是实践合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从合同成立的条件来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仅有双方关于保管的约定还不够,必须有保管物的实际交付,合同才成立。
(二)这符合保管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保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管物品,只有当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才能开始履行保管义务,合同关系才真正建立。
(三)从风险承担角度考虑,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开始承担保管物的相关风险和责任,这也体现了实践合同的特点。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和保管合同自身的特点,保管合同通常属于实践合同。
二、保管合同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者有利于保管物保管的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方法。
(二)亲自保管义务。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未经寄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若擅自转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使用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危险或者可能影响寄存人权益的情况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返还保管物义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若保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损失责任由哪个承担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损失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一)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的履行情况。若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例如因疏忽大意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那么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保管仓库因未及时修缮屋顶,致使雨水渗漏损坏保管物,保管人需负责赔偿。
(二)寄存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若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寄存人未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寄存易燃物品却未告知保管人相关特性。
(三)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若保管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造成的,保管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吗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