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能拿到档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地址;
(二)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仲裁裁决的意见和理由;
(四)仲裁裁决的时间和地点;
(五)仲裁员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书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因此当事人可以拿到自己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作为个人档案的一部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档案是反映公民基本情况和历史活动的记录,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工作、社会活动、家庭、财产、健康状况、科技成果、荣誉称号等方面的材料。”因此,劳动仲裁裁决书作为记录个人工作经历和劳动争议解决情况的重要文件,应该作为个人档案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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