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开庭原告要讲什么内容
欠钱不还开庭时原告主要阐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供证据说明等内容。
在欠钱不还的开庭过程中,原告需要清晰、有条理地表达相关内容,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明确诉讼请求:原告首先要清晰地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具体诉求。比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具体金额,若有利息主张,要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和金额,以及是否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费用。这是整个诉讼的核心目标,必须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让法庭和被告清楚知晓原告的期望。
陈述事实与理由:原告需要详细讲述借款的经过。包括借款的时间、地点,是现金交付还是通过转账等方式交付,有无、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同时,说明双方对于还款时间、方式等的约定情况。如果被告有过承诺还款但未履行的情况,也应一并说明。要阐述为什么认为被告应当偿还欠款,强调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提供证据说明:原告要向法庭说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例如,对于借条,要说明借条的真实性和来源,借条上的各项条款如何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转账记录,要指出转账的时间、金额与借款的关联性。如果有证人,要介绍证人的身份、与案件的关系以及证人能够证明的事实。通过对证据的说明,增强证据的证明力,让法庭采信自己的证据。
回应被告观点:在被告进行答辩后,原告要针对被告提出的观点和理由进行回应。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原告要进一步提供证据反驳;如果被告提出已还款等主张,原告要说明被告的说法不成立的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据支持自己的反驳。
总结诉求:在庭审结束前,原告可以再次总结自己的诉讼请求,强调被告欠款不还的事实以及自己诉求的合理性,希望法庭支持自己的诉求。原告在开庭时要条理清晰、证据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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