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你真的搞懂了吗?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建议参考:企业在进行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准确界定政府补助:企业需要准确判断所取得的资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区分与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区别。
2、合规取得相关证明: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如财政部门的拨款文件等。
3、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将政府补助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及时进行申报: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逾期申报可能会面临罚款等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总结:企业在进行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准确判断政府补助的性质,合规取得相关证明,并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企业需要注意政府补助的申报时间,及时进行申报,避免逾期申报带来的风险,如果企业对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师或律师,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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