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法律咋规定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首先遵从当事人约定;若未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也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1.有约定的情况: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果双方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限,那么就按照该约定来确定担保期限。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2.未约定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不明的情况:实践中存在一些约定看似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实际上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比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对于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确定: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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