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退休返聘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应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劳务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调整。
从实际情况来看,签订劳务合同更符合退休返聘的特点。退休人员已退出劳动市场,返聘工作更多是基于其经验和技能为用人单位提供特定的服务。劳务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在劳务提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
例如,在工作报酬方面,劳务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工作难度等因素协商确定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像劳动合同那样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法规的严格约束。在工作时间上,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签订劳务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退休返聘人员都有一定的保障。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明确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避免因职责不清产生纠纷;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来说,能够保障其劳务报酬等权益,在出现纠纷时可以依据劳务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