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不交社保?某500强企业被实习生告倒,赔了11.3万!
“实习协议签了就是劳务关系,不用交社保”——这种想法,正让越来越多的企业踩上法律高压线!
去年夏天,名校毕业生小王满怀憧憬进入一家知名外企研发岗实习,协议白纸黑字写着“实习”、“劳务关系”、“无社保缴纳义务”,三个月后,凭借优异表现,小王顺利转正,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他却震惊地发现:公司从未为他缴纳过实习期间的社保!
面对小王的质疑,HR轻描淡写:“实习生嘛,按协议来,本来就不用交社保,这是行规。”多次沟通无果后,小王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当地劳动仲裁委。
公司方在仲裁庭上振振有词,反复强调那份《实习协议》的“劳务关系”定性,仲裁委在详细审查后指出关键:小王在实习期间,接受公司日常严格管理,遵守固定考勤制度,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其转正后的岗位核心职责高度一致,且报酬按月固定发放(8000元/月),明显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那份协议中关于“劳务关系”的单方面定性,无法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
最终裁决一锤定音:公司必须为小王补缴实习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巨额滞纳金,并因其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小王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而产生的医疗费损失,额外支付赔偿金,算下来,公司总计付出代价高达11.3万元!更严重的是,当地人社局随后介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公司处以罚款,此案在业内迅速传播,给公司声誉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害。
📍 给企业和实习生的关键建议
- 企业方(尤其HR和法务):务必清醒认识!“实习”标签不是逃避社保的护身符,核心在于实质用工关系的判断,若实习生接受严格管理、从事核心业务、获得规律报酬(尤其达到或接近最低工资标准),极大概率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必须依法参保,签订所谓“劳务实习协议”试图规避,风险巨大且无效。立刻自查现有实习生用工模式及协议文本,必要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 实习生:清楚了解自身权益!如实习期间工作性质、管理方式、报酬发放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你依法享有获得社保的权利,注意保留关键证据:载明工作内容的协议、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工作邮件/沟通记录、工牌等,遭遇侵权,勇敢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是坚实后盾。
📖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强制参保的基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明确参保时限)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
-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穿透“名称”看“实质”的认定标准)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明确即使签订“劳务合同”、“实习协议”,只要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导向)
“实习期不交社保”绝非理所当然的“潜规则”!本案犹如一记警钟:企业用工,名称的包装无法替代法律的实质审查,无论是所谓的“实习协议”还是“劳务合同”,在清晰的事实劳动关系面前都苍白无力。补缴社保、高额滞纳金、赔偿金乃至行政处罚,是企业漠视法律必然吞下的苦果,而对实习生而言,清晰认知自身法律地位,勇于并善于留存证据维权,是守护自身社保权益的关键,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纵容任何规避法定义务的侥幸,劳动关系认定,重实质,远胜于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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