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有什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通常有以下这些:
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它给予劳动者更稳定的就业环境,减少因合同到期而面临失业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和生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用工的灵活性,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建立稳定的员工队伍,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在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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