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交社保?当心企业踩了这些法律雷区!
“试用期还没转正,公司说暂时不交社保,这合法吗?”、“老板说只要我签个放弃社保的声明,就能多拿点工资,靠谱吗?”——很多初入职场的打工人,都遇到过类似的困扰,试用期,真的可以成为企业逃避社保缴纳责任的“避风港”吗?答案绝对是:不行!
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企业也必须缴纳社保!很多人误以为试用期是“考察期”,劳动关系还没完全建立,或者认为社保缴纳是“转正后的福利”,这绝对是法律认知上的重大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关键词是“用工之日起”。只要员工实际开始为公司工作,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企业就背负上了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那些常见的“试用期不交社保”借口,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
- “试用期不算正式员工”?错!法律上,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无效!社保缴纳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和个人都无权通过私下协议“自愿放弃”,即使员工签了所谓的“放弃声明”,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企业该缴的还得缴,员工该有的权益一分不少。
- “转正后一次性补缴”?风险极高!延迟缴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期间员工若发生工伤、疾病等,因未参保将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所有赔偿责任将完全由企业承担,员工随时可以此为由维权。
忽视这条法律红线,企业将付出沉重代价:
- 补缴+滞纳金:社保部门会责令企业限期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高额罚款:可能面临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员工可随时“炒”公司并索赔:这是员工手里最有力的武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如果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此权利。
- 工伤等重大风险: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将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数额往往巨大。
- 信誉受损与人才流失:违法不交社保的行为一旦曝光或被员工维权,将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和雇主品牌,导致核心人才流失,招聘困难,看看2023年深圳某科技公司因试用期未给20名员工缴社保,被员工集体投诉后,不仅全额补缴,还被处以近15万元罚款,并导致多名核心员工愤而离职,招聘口碑一落千丈。
建议参考:
- 给“打工人”:请牢记,社保是你的法定铠甲,是生存的保障底线,遇到试用期不缴社保的情况:
- 保留好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与HR/老板沟通关于社保的录音/记录等。
- 明确主张权利:先尝试友好沟通,要求单位依法缴纳。别被“自愿放弃”的谎言蒙蔽,你的签字在法律面前形同废纸。
- 果断维权:沟通无果?果断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这是你应得的权利,更是对自身尊严的维护。
- 给企业主/HR:合规是长远发展的基石,社保是绕不开的刚性成本。
- 从入职第一天(含试用期)起依法参保!别抱侥幸心理,违法成本远超合规成本。
- 彻底摒弃“自愿放弃协议”:这种协议不仅无效,反而会成为你违法的铁证。
- 完善入职流程:确保在用工30日内完成社保增员手续,避免因操作延误导致“被动违法”。
- 算清“违法账”:罚款+滞纳金+经济补偿金+工伤全额赔付+声誉损失+人才流失... 哪一项不比合规缴纳社保的成本高?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小编总结:
试用期绝非社保缴纳的“真空地带”或“法外特区”。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不可推卸、无法规避的刚性法律责任,是写在法律条文里的铁律。任何“不交”、“缓交”、“让员工自愿放弃”的操作,都是在法律的钢丝上行走,随时可能引爆劳资纠纷、招致行政处罚,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对员工而言,社保是抵御风险的盾牌;对企业而言,依法缴纳社保是基业长青的基石,是比任何人才激励计划都更根本的雇主责任。与其在违法的边缘试探,不如踏踏实实合规经营,用尊重法律的态度,赢得员工的信任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毕竟,在社保问题上耍小聪明,最终都会变成砸向自己脚面的法律重锤。
试用期不交社保?当心企业踩了这些法律雷区!,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