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返聘协议和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适用对象、法律关系、劳动待遇等方面。
返聘协议与劳动合同存在诸多不同。从适用对象来看,劳动合同通常适用于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返聘协议则是针对已经退休的人员,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返聘而签订。
在法律关系上,劳动合同建立的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而返聘协议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关系,在法律适用上有其特殊性。
劳动待遇方面,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类法定的劳动待遇,如最低工资保障、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而返聘人员通常仅能依据返聘协议约定获得相应报酬,一般不享有社保等法定待遇。
在合同期限上,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多种形式;返聘协议的期限相对较为灵活,往往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
在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上也有差异。劳动合同的解除需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而返聘协议的解除相对较为简单,主要依据双方约定。
总之,返聘协议和劳动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返聘人员)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其特点和差异,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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