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撤诉吗
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撤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作出判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撤回分为三种情况:
(1)原告自愿申请撤回;
(2)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撤回法庭的,按照法院传票处理;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未申请延期、减少或者免除,或者申请未经批准的,视为自动撤回诉讼。
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如果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将裁定是否允许。如经人民法院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也可按撤诉处理。
撤回行政诉讼后,法院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立案。但是,如果原告或上诉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并自动撤回诉讼,原告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起诉讼或上诉,并依法解决提前支付诉讼费的问题,法院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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