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食品安全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 对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以及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6. 可以对违法者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7. 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机关。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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