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送货上门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快递行业的服务标准,快递送货上门是快递服务的基本要求之一。
1.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时限和服务方式,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
2. 如果收件地址具备上门投递的条件,快递员应当按照约定上门投递。
3. 收件人有权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如果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件放置在快递柜或代收点,收件人有权投诉。
4. 对于特殊情况,如收件人明确表示同意放置在指定地点的,快递员可以按照收件人的要求进行投递。
5. 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快递员的和管理,确保其遵守送货上门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若快递企业未履行送货上门的义务,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消费者的索赔。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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