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可以行政强制吗法律(部门规章可以行政强制吗怎么写)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如果您目前面临部门规章能否规定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无法解决的问题,您可以通过本文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找到答案。
部门规章能否规定强制措施?
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规定查封场所、设施、财产、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以及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法律尚未制定,属于政府行政职权范围的,行政法规除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和应当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外,还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属于地方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与律师进行刑事面谈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约谈律师,需要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到看守所。辩护律师可以凭“三证”要求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需的相关文件和程序:
1、律师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授权书;
3、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其中1-3为律师向办案机构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师向看守所出具的材料。另外,律师向侦查机关出具1-3后,侦查机关会出具一份《关于“会见公函”》,律师应将此函连同1、2、4一起提交给看守部门。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当将办案机构出具的《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报送保管部门。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向律师出具会见公函,并在律师要求会见后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二人以上重大、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出具会见函,并安排律师会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办案机构应当自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面谈通过,发给律师《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面谈的,发给律师《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调查阶段我可以会见律师吗?
1.刑事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严重受贿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经侦查机关许可。那么,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件情节、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以及犯罪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均涉及国家秘密。例如,犯罪嫌疑人通过盗窃、刺探、贿赂等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间谍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该类犯罪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且具体案件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因此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不允许聘请律师,而是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侦查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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