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以下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北京拆迁律师:如何实施行政强制?“强制执行”这个词,是被征收人经常听到的,但如何实施行政强制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产权与土地机构研究所联席所长石西宁律师详细解读:行政处罚执行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不得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也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就需要执行。所谓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采取法律强制手段,强制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处以罚款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依法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自暂停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起计算。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号第七十二条和《行政强制法》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见,我国行政处罚执行实行双轨制,当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权时,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当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权时,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当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权时,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授予行政机关执行权,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处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加处罚款额3%的罚款,加收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额。”本项附加罚款为执行罚金。执行罚金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他人不能履行的义务时,施加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执行处罚往往以追加罚款或滞纳金的形式出现。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行政机关要在处罚决定中明确追加处罚、罚款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按日加处罚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法》。二是追加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通俗地说,追加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本金。第三,加处罚款超过处罚决定确定的当事人自愿履行期限后,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刑罚执行附加罚款和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虽然都是罚款,但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也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后者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前者以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为前提。其次,功能不同。追加罚款的作用是督促和震慑当事人按时缴纳罚款的义务;罚款的作用是剥夺当事人的财产并惩罚违法者。三是数额是否确定。额外罚款不是固定金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34天内,当事人任何时候履行的,追加罚款金额不再增加;罚款是一定数额的,处罚决定一旦作出,罚款数额立即确定。如果您有任何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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