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应当承担。
1. 如果能够证明是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作业人不承担责任。
2. 对损害的发生有的,可以减轻作业人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作业人主观上是否有,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危险性,以及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影响。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督促作业人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降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