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什么承担责任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堆放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堆放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堆放人,是指对堆放物进行堆放行为的人。堆放物通常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堆放的物品,如建筑材料、货物、垃圾等。当这些堆放物因为堆放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倒塌,对他人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堆放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如果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例如,堆放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地点堆放物品,并且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但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堆放物倒塌,那么堆放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堆放人也有过错,那么堆放人与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堆放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责任。对于堆放人来说,应当加强对堆放物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堆放物的安全,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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