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
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罪名包括: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3.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监管,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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