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一、床位:不同类型的,其床位数量要求不同。例如综合医院的床位数量通常较多,而诊所的床位可能较少甚至没有。
二、科室设置:综合医院要有齐全的临床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专科医院则侧重于特定领域的科室设置。
三、人员配备:包括医生、、药师等专业人员,且各类人员需具备相应的和职称。
四、房屋建筑:要有符合卫生标准和医疗需求的场地,包括诊室、病房、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等。
五、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如 X 光机、B 超机、生化分析仪等。
六、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感染管理、管理等制度。
这些标准会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准通常由当地的卫生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和调整。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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