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的认定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动物的危险性:某些动物天生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或危险性,比如烈性犬等,其造成时,饲养人或的责任可能更重。
饲养人的过错:包括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拴绳、未关在合适的场所等。
损害事实:确定确实受到了身体伤害、等损害。
因果关系:证明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即动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
第三人过错:如果损害是因第三人的引起的,比如第三人挑逗动物导致自己受伤,那么第三人可能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并不必然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受害人过错:如果自身存在故意或,比如私自闯入动物饲养区域等,也可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总之,损害责任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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