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扰乱公共安全秩序罪
扰乱公共安全秩序罪并非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
这一类犯罪是指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其涵盖了多种具体的罪名,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等等。
这类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 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 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和不作为。
3. 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扰乱公共安全秩序罪的认定和处罚,需要依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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