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金融秩序罪判几年徒刑(扰乱金融秩序罪判几年刑期)
原标题:金融犯罪形式多样,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秩序。
漫画/高跃
本报记者梁平妮
防范风险是金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山东省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惩处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不断巩固扩大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为维护金融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整理了全省第一批典型金融犯罪检察案件,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操纵证券市场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洗钱等行为,增加公共金融风险。防范水平,维护金融安全。
操纵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扰乱交易的罚款
2017年12月,郑某宝、姚某、郑某甲等人合谋操纵某只流通股票,以谋取非法利益。郑某宝安排郑某某分别向其中三人划拨资金,并提供“行情精灵”软件和张某某等49人的55个证券账户群(以下简称账户群)。该交易点系姚某等人设立。利用资金和股权优势,连续买卖某种股票,同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2018年1月19日至3月5日,该账户群持有一定数量流通股达到实际流通股总数30%以上的交易日有9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实际流通股总数30%以上的交易日有19次。连续20个交易日达到同期总成交量。金额超过30%。同时,为了尽快出售所持有的股票获利,郑某宝、姚某某、郑某某通过杨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公开推荐某只股票。互联网、微信群等,截止2018年3月30日,销售基本完成,发货完成。
2019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将郑某宝等人移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4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宝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郑某宝等14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他们还被罚款,违法所得被没收。
山东省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张雷表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严重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破坏公开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证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合法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证券市场秩序。犯罪者利用微信群、QQ群、股吧等渠道传播“某只股票有庄家,该股会暴涨”等信息,吸引不明真相的散户接盘,诱导欺骗投资者投资,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隐匿目的吸收存款
筹集数亿构成诈骗
2015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孟某以服务公司名义,隐瞒实际借款人不存在及资金真实用途,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协议。某服务公司作为服务商《服务合同》,承诺每月1.2%至1.8%的高额利息,通过口口相传、不定期组织考察、参观、旅游、采摘等活动向不特定公众提供。693人共吸收资金万元(含到期再投资)。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返还募捐前期参与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用于返还个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和赌博等,给343人的募资参与者造成了经济损失4837.1万元。郭某某等10人受雇于孟某某。作为服务公司业务员,多次主动非法吸收不知名群众资金9537万元至1145万元。
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孟某。同年2月14日,东昌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孟某,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孟某是否具有故意非法持有罪。同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将犯罪嫌疑人孟某移送审查起诉。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孟某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其聘用的郭某等六名业务员积极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郭某等六人被依法提起公诉,综合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宽大适用、量刑建议等手段,追回赃款200万元以上。同年7月2日,东昌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犯集资诈骗罪、郭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昌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们。同年10月27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孟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并处以罚款。
基金经理私下购买股票
获利过亿被判五年徒刑
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江某在担任某基金公司行业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其丈夫王某宇通报其基金产品交易品种等未公开信息。他知道。其父蒋某发、王某宇、蒋某发等人利用这些信息,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同业精选基金之前、同期或稍晚的188只股票,以累计交易金额29亿元以上,违法所得1.1亿元以上。
2017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将江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前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交易统计表等书证。通过对比,他们发现涉案8个账户的个股数量和江上任前后的行业精选基金趋同。其任职期间持股比例差异较大。2018年2月1日,检察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江某提起公诉。2019年6月10日,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14亿元人民币。查获的违法所得8000万元已被依法没收,并将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宣判后,江某提出上诉。二审后,法院认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由于案发后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二审时其亲属代其退还了部分罪款。若有违法所得并缴纳全部罚款的,将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减刑为有期徒刑5年。
冒充办卡并多次透支
积极回报,无需起诉
2012年,赵A、赵B利用赵A在保险公司分公司担任会计的职务,满足其自营店的营运资金需要,且分别在其客户孙某某、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冒充孙某某、车某某,利用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申请了两张信用卡,每张透支额度均为3万元。随后,赵A、赵B激活并使用了信用卡,所有透支均按期还清。2018年,赵A和赵B需要资金给母亲治病。他们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了孙某信用卡.31元,透支了车某信用卡.08元。透支总额为37,117.39元。随后,两张信用卡因无法还款而逾期,给孙某和车某的信用报告带来了负面影响。
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犯罪嫌疑人赵甲、赵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甲、赵乙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乙系个体户,犯罪嫌疑人赵甲系残疾人。两人的日常生活和生意都遇到了困难。他们最初以他人名义申请信用卡,主要是为了自营资金周转,初始资金会按时返还,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直到母亲多次生病住院,两人才想出了套取他人信用卡资金为母亲治病的非法目的。其主观恶性与其他信用卡诈骗案件明显不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积极筹集资金。该基金将退还所有犯罪所得,并当面向受害人道歉,并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同年4月9日,检察机关对赵甲、赵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7月22日,检察机关向办理信用卡的银行发出关于完善工作机制的检察建议针对案件中发现的信用卡申请和管理问题,涉案。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应处以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条知晓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或期货的交易价格。在证券公开前买卖证券、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泄露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串通,集中资本优势、股权或者凭借地位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共同或者持续交易、操纵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老胡评论
维护金融秩序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各级政法部门挥舞利剑,严厉打击,惩治了一批危害金融安全、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为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仍然试图通过危害金融安全、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手段谋取一夜暴富、获取高额利润。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人操纵证券市场,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人利用诈骗手段筹集资金。资金。这些犯罪行为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公平正义和公民财产权,给金融安全带来隐患。
因此,对于危害金融安全、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任何时候都决不能掉以轻心。相反,要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出现时多管齐下出击,坚决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胡勇(梁萍妮饰)
来源:法治日报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