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扰乱金融秩序罪判多少年(非法扰乱金融秩序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将“扰乱金融秩序”规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就国家利益而言,金融秩序固然重要,但我们要建立和维护的金融秩序应该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秩序,符合我国现有的完全被垄断的金融秩序。政府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阻碍作用。现有的民间借贷和屡禁不止的“非法”金融市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金融垄断的非理性。因此,从发展角度看,大规模民间借贷对金融市场垄断的冲击,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推动金融体系改革、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将大规模民间借贷及其对金融市场垄断的影响定义为“扰乱金融秩序”,并不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客观规律。
此外,与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相比,民间借贷尤其是农村民间借贷规模有限,决定了其对金融秩序的不利影响非常有限,有的根本不受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缺乏金融秩序受到损害以及损害到何种程度的证据。相反,民间借贷资金流向终端或银行。因此,刑法在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当认真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受害人是众多债权人的事实。例如,民间借贷行为者一旦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将涉及许多大中小型企业面临破产或关闭,许多债权人将无法主张债权。如此分析后果,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得到了保护,但债权人的利益却受到损害,由此造成的社会不稳定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界定不够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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