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司法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裁判要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都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权利的来源。因集体土地承包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据此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者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利。管理法。属于争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20)最高法院申请号1242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窦某乐,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窦某庄,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为河北省某县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某县某镇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窦某周,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窦某乐、窦某庄不服被告,向河北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河北省某县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提起上诉。政府)和一审和二审中的第三方。在某洲行政复议案中,人斗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行终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目前,该案已经过审理。
斗姆地区毗邻斗姆勒、斗某庄承包地。斗某地区拥有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块。双方因承包地边界存在争议。2018年10月11日,杜穆勒申请确认土地权属。2019年6月22日,镇政府作出王政决字2019第4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号(以下简称4号处理决定),注销窦周周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斗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8月30日,县政府作出*政府决字(20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7号复议决定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镇人民政府以越权为由,决定撤销4号决定。2019年9月12日,窦某乐、窦某庄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7号复核决定。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行初26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本案纠纷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归属于土地使用权。望京镇政府据此作出裁定,县政府7项复核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第七号复核决定,县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复核决定。斗木舟不服,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兴中第170号行政判决认为,斗姆勒、斗某村与斗某地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应作为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受理。镇政府作出第4号决定,属于越权范围。县政府作出七号复核决定,并无不当。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杜美乐、窦庄的诉讼请求。
窦某乐、窦某庄申请再审,并表示镇政府有权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第4号决定不越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都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权利的来源。因集体土地承包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据此与其他集体土地承包者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土地权利。管理法。属于争议范围。本案中,窦乐、窦庄、窦周因承包地界限不清,对土地使用权范围产生纠纷。双方的权利来源是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因此,不应将其作为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予以受理。镇人民政府作出第4号决定,超越职权。县政府7日做出的撤销4号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妥。窦某乐、窦某庄主张七号复议决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会支持。
综上,窦某乐、窦某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要求。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窦某乐、窦某庄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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