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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纠纷打什么电话(用工纠纷找哪个部门)

合飞律师5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5

劳动单位

01.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劳动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有效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02.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和事项?

答:劳动合同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上八项缺一不可。此外,还可以依法约定其他事项。

03、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月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按照月工资的两倍支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强制性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0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乘人之危,导致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没有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命令或者强行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依照前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非因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5.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下列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患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三)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四)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未能达成协议的因无法订立、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因素。除非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维持或者续订改善条件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0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当劳动者有过错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因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渎职的。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害;(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无法举证的相应法律后果。

0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的平均工资。

08.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劳动合同法》条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劳动合同法》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强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给予赔偿:(一)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劳动;(二)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5))支付工人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09.职工遭受的伤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工伤事故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的。在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期间因事故受伤;(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执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四)患有职业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致伤原因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七)应当认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员。其他工伤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工伤认定:(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紧急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伤、因公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符合前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视为工伤,也不视为工伤:(一)故意犯罪的;(2)醉酒、吸毒者;(三)有自残、自杀行为的。

10.工人因工受伤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答:因工负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工伤治疗的医疗费和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贴;(三)在协调区外就医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四)安装、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照顾费用;(六)职工按月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七)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八)因公死亡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贴、扶养亲属抚恤金、工伤抚恤金。死亡抚恤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负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一)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二)安排工作有困难的五级、六级残疾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

11.什么是非全日制就业?具体是如何监管的?

答: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计时工资为主的就业形式。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相比,除了报酬方式、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等规定不同外,非全日制用工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双方同意签订口头协议;(二)不约定试用期的;(三)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四)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五)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续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6)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雇佣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2、遇到劳动争议时,如何选择争议的“解决路径”?

答: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标准方式。所谓“一调”,是指调解,不是必要程序,但却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以及法院设立的调解员名册上的调解员均可成为劳动争议调解员,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给予司法强制。目前,全国多地正在大力开展诉讼源头治理工作。例如,在雷锋同志的家乡,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政府和法院共同推进诉讼源分区、分类、分层管理,效果十分显着。诉前调解日益成为劳动争议当事人的首选。

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选择劳动仲裁,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属于“首次仲裁”。仲裁裁决可分为非最终裁决和最终裁决。对于非最终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进入“两审”;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小型劳动争议和国家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可以作出终裁。如果劳动者不服,仍可以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案例君补充说明:

最终裁决是指“一裁决为终局”,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终裁适用对象

根据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最终裁决”自裁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它适用于雇主,对雇员没有约束力。员工仍可获得最终仲裁裁决。您可以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不起诉的,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终裁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实行终裁:

一是小额仲裁案件:包括追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纠纷,金额不超过当地十二个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纠纷。

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仲裁裁决中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事项如何处理

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既包含最终裁决事项,也包含非最终裁决事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由仲裁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注明裁决为终局或非终局,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将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首先,仲裁裁决经审查认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二、仲裁裁决经审查为终局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日期。仲裁裁决被撤销;已受理的,驳回诉讼。

(4)最终裁决时雇主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自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收到仲裁裁决。撤销裁决:A.适用法律法规确实错误;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C、违反法定程序的;D、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够影响公平裁决的证据;F.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作出错误裁决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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