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有效(美容医疗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呢)
每个人都爱美。近年来,整容手术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很多人担心整容手术的风险。如果椭圆脸变成南瓜脸或者双眼皮手术割掉眼睛怎么办?整形机构找理由推脱或者只同意退还整形费用怎么办?下面,我们从三种情况开始分析。
01、如果整形机构没有资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可以以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退一价三赔。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2017年10月13日,冯女士在购物时,一家美容店的销售人员找到她说:“公司在搞活动,顾客可以免费领取礼物,但必须去商店接收它们。”冯女士很感动,跟着营业员来到了美容店。她万万没想到,自己在茫然之中接受了长达11个小时的整容手术,不仅花费了她18万多元,还导致她的眼睛被划出了四个切口。此后,冯女士因眼睛不适多次到医院就诊。她还意外发现,自己做手术的美容店并没有“医学美容”的相关资质和执照。
医学美容和生活美容的区别在于,生活美容大部分不需要手术,比如洗脸、按摩等;而医学美容则需要手术,比如去除眼袋。一家生活美容机构的美容院对冯女士进行了医疗美容手术,属于诈骗行为。一审法院支持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美容院退还三倍服务费,共计60万多元。
02.要求赔偿侵权损失。
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服务时的疏忽行为,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普遍损害。
这需要有伤害事实。此类损害事实包括三类:(1)财产损失:因美化而使受赠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二)人身伤害:因美化而造成身体内外组织及各器官生理功能损害的;(3))精神损害:是指当事人因受到损害事实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对于因侵权引起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基本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个人损失,此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
03.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法律纠纷。美容服务是一种服务契约关系。
所谓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对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服务行为或者客观上特定的服务活动,对方必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种合同。比如,左眼做了双眼皮手术,但右眼被割掉了,或者效果不如样品,就属于违约行为。
对于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仅限于赔偿损失,最多的是返还医疗费用。不可能要求精神安慰。虽然可以获得的赔偿不如主张侵权那么多,但也很容易成功,因为只要对方违反了合同,就不一定有过错。
所以,医美纠纷发生后,
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了解对方机构的经营资质、主刀医生的执业证书、所用产品的质量证明书。
2.进行评估。受害人可以向医疗鉴定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明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然后根据侵权赔偿要求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安慰费等。
3、如果没有医疗过失,但美容效果与合同不符,可以要求违约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
确定双方责任后,如想尽快解决纠纷,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一些美容院、美发店、发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日常美容经营许可证。如果这些单位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一旦发生美容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受理案件的依据,可以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行政部门报告问题后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处理。
总结
美容纠纷发生后,如果想要确定美容纠纷的责任,首先需要分析该纠纷属于哪一种法律行为,因为不同的法律行为引起的美容纠纷会产生不同的法律结果。若因违约发生美容纠纷,赔偿范围为返还医疗费用。如果是因侵权引起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基本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患者确定美容纠纷责任后,可以先进行伤情鉴定,然后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以维护其权利。
补充文章
《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血液供应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设有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误工而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等有赔偿义务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为增加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具费、家属生活费、康复护理费等,续义务人还应当补偿因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交通费等。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误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支付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责令受害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应受害人要求,造成精神损害。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具体情况,如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起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补偿、死亡补偿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第:条“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且不能证明其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五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二)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冒牌、假冒商品的。使用他人工厂名称、地址或者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的;(四)销售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销售的商品掺假或者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的;(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的;(十)欺骗消费者价格、费用,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补偿金额不得超过5元,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律。其他法律规定了损失赔偿,以及要求少于所遭受损失两倍的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履约缺陷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双方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复;更换、重做、退货、降低价格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约损失赔偿及补救措施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范围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等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履行后,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的时间。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数额;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也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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