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1至10级赔偿标准表格(工伤1至10级赔偿标准表图片)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内容如下:
劳动法工伤鉴定一级至十级的分级原则:
1级
器官丧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他器官无法代偿,特殊的医疗依赖,以及完全或大部分无法自理。
2级
器官严重缺陷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依赖特殊医疗,或大半生无法自理。
三级
严重的器官缺陷或畸形、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的医疗依赖或在生活的某些方面无法自理。
4级
器官严重缺陷或畸形、功能严重障碍或并发症、依赖特殊医疗治疗、生活能自理者。
5级
大部分器官有缺陷或明显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依赖一般医疗治疗,能自理。
6级
大部分器官有缺陷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依赖一般医疗治疗,能自理。
7级
大多数器官有缺陷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依赖药物治疗,并能自理。
8级
部分器官缺陷、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医疗依赖、生活自理能力差者。
9级
部分器官缺陷、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不依赖药物治疗、生活自理能力强者。
十年级
部分器官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不依赖医疗、生活自理能力强的。
劳动法第一级至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岗位,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程度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个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个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2个月个人工资。为20个月个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个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个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个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个人工资的80%。4级残疾是工资的75%。实际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三)因工负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职工因工被诊断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残疾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诊断为五级、六级残疾的,应当享受下列福利:
(一)按照残疾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个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个人工资;
(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用人单位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实际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职工本人的请求,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一)按照残疾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10个月工资。为8个月个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个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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