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假规定(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请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法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损害宪法权威、损害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反对宪法、共产党领导的活动的党和国家;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煽动、破坏民族关系,参与民族分裂活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四)不负责任、不作为、玩忽职守、拖延工作的;
(五)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六)对批评、投诉、控告、举报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八)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九)违反财务纪律,浪费国家资金的;
(十)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交流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十六)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加营利性活动以及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
(十七)旷工、因公外出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返的;
(十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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