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施工纠纷案例(工程劳务施工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4
所属建设单位承担
因“挂靠”施工拖欠工资的责任
——卢某诉刘某、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郭某等人借用建筑公司资质与施工单位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土木工程安装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刘某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郭某等人签订了劳务建设协议。刘雇了农民工卢去做砌墙工。刘某向卢某开出了工资欠条8120元。随后,刘某向卢某支付3000元,某建筑公司支付卢某1012元,未支付工资4108元。某房地产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费。卢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与某建筑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工资,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拖欠工程款范围内的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刘某承包了部分劳务,卢某受雇于刘某提供劳务。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刘某应支付拖欠卢某的工资4108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公司允许郭某等人以公司名义承包建筑工程,应当负责偿还拖欠农民工卢某的工资。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工程价款,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责令刘某和一家建筑公司支付卢某拖欠的工资。
典型含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为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提供特殊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禁止存在关联行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建设单位名义承包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放贷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建设单位名义承包工程项目,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个人责令劳务项目及所属建设单位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防止各方相互转嫁责任、转移风险,这不仅明确了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在违法挂靠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也有助于倒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参与建设活动,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