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程序及时间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程序 桂平市)
9月2日,德州市召开以“深化农村党建社区建设”为主题的系列新闻发布会。德州市乡村建设中心主任程培峰出席新闻发布会,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印发的问题进行讨论。《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源条例[2020]1号)解释。
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牧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相关的辅助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德州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摸清,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数量和规模。用于设施农业的土地。
设施农业是农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无需实行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设施农业用地因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土地划为耕地的,应当实行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后一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应当在土地使用协议中明确。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层的破坏。农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层的,可以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无需重新划定;如果耕地层受到破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可以永久使用基本农田,但必须重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用作养殖设施用地。确实很难避免。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可以使用,但必须重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使用量不得超过项目土地总面积的30%。补充的永久性基本农田要保持数量、质量和布局稳定。
直接利用耕地种植农作物和畜禽养殖,不硬化地面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构成对耕地的破坏;土地硬化、挖掘、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对耕地耕作层造成损害的,不构成耕地破坏。耕作层。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应当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政府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哪些信息?
(一)农业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产量、用地规模、预计建设工期、计划运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简易项目建设方案、勘察勘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土地使用协议和土地出让管理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经审核,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备案结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告栏予以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完成土地使用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将登记信息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的设施农用地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并确定需要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天数。性质、是否破坏耕地层、重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可行性等问题,并提出意见。未经同意,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此外,德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年度用地计划原则上安排不少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优先保障农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灵活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农村公益设施、分散的乡村文化旅游设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积极推进全地区土地综合整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自愿有偿方式置换、流转、复垦和改良农村闲置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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