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自诉刑事案件流程及时间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依申诉办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公诉案件依法给予处分、管制或者单次罚款,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仅按投诉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两者没有可比性。一是案件界定和管辖划分,二是审判程序。就像什么是批发和批量生产有什么区别?批量生产是生产过程,而批发则是销售。各类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进行:第二百六十一条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材料;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自诉书。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理案件检察官。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犯罪证据,自诉人不能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劝说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诉或者驳回后,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责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它;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责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告人有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分别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获取。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署收到前后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第二百七十二条宣判前,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是被迫或者胁迫而非自愿的,不予批准。第二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被裁定撤诉或者当事人主动和解,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终结案件。第二百七十四条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回案件。如果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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