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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词(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词范文)

合飞律师9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13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分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行为人一旦参与犯罪,该如何从哪些角度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以下是笔者在为多名涉案被告人辩护后总结的一些经验:

首先,可以从涉案信息能否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角度来考虑。刑法中的公民个人必须是可识别的。如果所涉及的信息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行为人就不会构成本罪。例如,只有电话号码的信息(信息来源并非来自金融、房地产等特定行业);或者信息中只有单一姓氏且地址信息不完整。此外,如果涉案信息属于企业公开信息,虽然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企业公开信息中获取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争议。一些人认为,此类信息已经是信息主体自愿公开的,已经失去了隐私性。因此,有大量的判决支持此类信息不应被视为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我们可以看看所涉及的信息类型的分类。该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三个层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信息越敏感,定罪的量化标准和信息类型越低。划分往往与罪责和罪责以及刑期的长短有关。因此,在辩护时应注意对涉案信息类型的认定。例如,车主信息、车辆信息是否属于财产信息,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来自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业主信息的信息,可能被认为是重要信息(交易信息)而不是物业信息。此外,出售的所有者信息是用于合法业务且不危及信息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的,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所有者信息属于普通信息;如果车辆信息仅包含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简单内容,则无法从涉案信息中获取。从这些信息中可以推断出车主的财产状况,法院可以将其视为普通信息。

第三,可以从涉及的信息量的角度来考虑。如前所述,涉及的个人信息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具体涉及的信息量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明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所涉及的信息量往往达到数万甚至数十万条。存在信息重复、真实性无法一一核实等客观问题。要求侦查机关对每一个案件都一一核实也是行不通的。为减轻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以下简称《解释》号)第十一条规定:“分批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直接根据查获的数量确定,但有情形的除外。”是证明该信息不真实或重复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如果辩护人在法庭上仅提出涉案信息无效或重复的意见,但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大多数法官不会接受此类辩护意见。因此,辩护人应认真梳理、核对案件涉及的信息,尽可能从现有证据入手(可以申请对信息进行抽查),提出令法庭信服的理由和依据,从而做到最终消除一些无效或重复的信息,达到防御目的。

最后,可以从是否可以认定用于合法业务的角度来考虑。《解释》第六条规定了以合法经营为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普通信息,且不得再次泄露、传播)的特殊案件的犯罪标准:营利者5万元以上的,或者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本案中,定罪标准大幅提高,且信息条数没有限制,刑期仅为三年。这意味着,如果被认定为合法经营行为,即使涉案信息数量有多少,最高刑期仍然在三年以内。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号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购买、接受公民个人信息的,适用《解释》号第六条定罪量刑标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首先,出于合法经营活动的目的,这可以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来判断,但相关证据主要应由犯罪嫌疑人提供。……”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这种情况,辩护人应尽力依据《解释》第6条进行辩护,同时应积极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公司的资质和经营模式合法,获取的目的使用该信息是为了公司的合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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